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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辽阳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1993年3月13日政协辽阳市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0月13日政协辽阳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政协辽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设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学习宣传和文史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基础。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
         一、 组织委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和宣传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政策及其他有关知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二、 围绕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
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组织委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 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四、 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五、 开展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主席会议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一般每个委员只作为一个专门委员会成员,特殊情况一个委员最多只能兼任两个专门委员会成员。成员经市政协秘书长会议提出、委员本人同意并征求分管主席意见后,由主席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应采取适当形式发挥他们的作用。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会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全会期间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委员分成若干专业小组开展活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市政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和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事宜。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届别特点,每年组织委员开展1—2次集体活动,为委员之间加强联系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事项应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经分管主席审定后,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主席会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每年底向常务委员会做一次工作报告,其中提案委员会代常务委员会起草提案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争取政协辽宁省委员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指导,主动与中共辽阳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县(市)、区政协沟通情况,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开展视察、考察、调研,组织专题协商,应尽可能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中的市政协委员参加;到县(市)、区开展调研及有关活动时,应尽可能吸收当地的省、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主任会议和全体会议,研究本委员会的重要工作。会议须作记录并存档,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市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业务工作受专门委员会领导,行政事务由市政协办公室统一管理。市政协办公室要为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能提供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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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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