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政协辽阳市委员会关于视察工作的暂行规定
|
|
|
|
(2008年2月27日政协辽阳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视察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议政建言的有效途径,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为加强市政协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视察目的 1、市政协对全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实地考察,开展调查研究,与各级党委和政府直接协商讨论,推进政治协商的经常化;在认真分析讨论的基础上,视察形成专题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利于党政领导决策科学化;将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形成视察报告或建议案,写成提案或信息,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助于让党政领导更全面、更真实地了解社情民意,以更好地履行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二、视察形式 2、常委会视察。常委会视察应由政协主席或委托分管副主席组织实施。重点围绕全市政治协商计划确定的议题、专题常委会议题或市委临时确定的协商议题展开。 3、专委会视察。一般应由分管副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委托专委会主任组织实施,重点围绕一些专题和专业性较强的议题展开。 4、联合视察。包括就某一方面共同认同的议题,市政协与省政协、市政协与县(市)区政协之间的纵向联合视察;政协与人大之间、专委会之间、专委会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之间、委员联组等横向联合视察等,纵向联合视察一般由上一级政协组织牵头组织实施,横向联合视察可共同协商确定视察方案,并实现视察成果共享。 5、界别视察。可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某一领域的具体问题,组织同一界别的委员进行视察,界别视察一般由专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6、无陪同视察。事先不通知被视察单位,不需要被视察单位及部门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陪同,可自定时间、路线,自选单位进行视察。无陪同视察既可由政协常委会、专委会或界别组织实施,也可由委员自发提出,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同意后实施。 三、视察选题 7、视察选题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某些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展开。一般应选择市委、市政府重视,群众关心,政协有条件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 8、视察选题要与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议题相衔接,与政协年度工作要点相联系,与重点提案督办和重要专题调研相结合。市政协要在广泛征求市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切实加强视察选题的分析、论证和审定工作。凡纳入全市政治协商计划的议题、政协专题常委会议题、重点建议案提交后及重点提案落实情况一般应组织各种形式的视察。 9、视察选题可由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提出,也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还可由委员联名提出。提出的视察题目一律提交市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四、视察原则 10、每年视察题目不宜过多,常委会的视察一般为8-10个。各专委会也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确定视察题目。 11、视察要坚持深入实际、实事求是、轻车简从、注重实效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基层工作压力。 12、要把视察活动与落实政协各种决议、决定和制度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健全政协委员视察制度体系,注重质量,讲求实效。 五、视察程序 13、制定视察方案。市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安排视察活动时,要在协调联系、搜集材料、拟定提纲、安排日程等方面认真筹划,由办公室和有关专委会提出视察方案,报送主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14、除无陪同视察外,市政协办公室或有关专委会应提前一周通知被视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准备,提供现场安排方案和相关工作情况,便于委员知情;通知委员围绕视察主题搞好前期调研;组织视察的专委会提前介入,做好视察线路、现场布置以及搜集和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关信息,为视察顺利进行和委员建言提供依据和条件。 15、无论是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视察,还是专委会安排视察,一般都应由主席或副主席带队,组织委员到实地进行现场视察,掌握第一手材料。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直部门、县(市)区相关领导参加视察工作。 16、视察一般采取“听、问、看、议、写”等方法进行。听,即听取被视察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情况介绍,广泛听取群众的要求和反映;问,即问清视察对象的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看,即深入现场,实地观察和考察;议,即议论问题的症结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写,即写出视察报告。 17、要注重视察工作提出的建议办理情况的督查,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对办理反馈不及时、办理效果不理想的,可会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督办,必要时邀请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六、充分发挥委员在视察活动中的主体作用 18、视察组应以省、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为主,尽可能地扩大政协委员的参与面。也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的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参加活动。 19、政协委员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全市工作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参加视察活动。 20、要尊重委员视察的权利,完善相应制度措施,为委员参加视察提供组织保证;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和被视察单位的联系沟通,为委员知情明政创造条件;要鼓励委员在视察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切实履行职责;要组织委员学习理论、把握政策、探索规律,不断提高视察能力和水平。 七、视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21、政协视察工作由政协常委会直接领导,根据视察形式不同可由主席、副主席担任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组长,由秘书长负责总协调,有关专委会具体承办。 22、政协常委会或主席会议要认真研究视察报告或视察建议,及时总结视察工作经验,并不断加以完善。
|
| |
|
[ 收藏]
[ 推荐]
[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