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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7日政协辽阳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是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推动有关单位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健全民主监督机制的重要措施。为加强特约监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特约监督员管理,充分发挥特约监督员的作用,根据辽市委[2006]18号文件和辽市委办发[2007]10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选派或聘请特约监督员的范围 第一条 各行政执法执纪单位、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及公用事业单位均可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 第二章 特约监督员的条件、主要职责及权利 第二条 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爱监督工作,严于律己,勇于奉献,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能积极参加监督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参政议政能力强,熟悉掌握国家的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熟悉聘请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情况和相关专业知识;敢于并善于向聘请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批评意见。 第三条 特约监督员应根据《政协章程》和政协履行职能的有关规定,对聘请单位和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机关、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职为民的情况,特别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党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特约监督员主要通过调查研究、专项检查、明察暗访、民主评议等形式对聘请单位实施民主监督,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可将有关意见口头或书面向市政协直接反映。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应及时了解聘请单位和部门的有关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阅读聘请单位和部门的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按照工作程序向聘请单位和部门的上级领导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章 特约监督员产生的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特约监督员是指市政协委员担任的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特约监督员。市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一般应采取由有关单位和部门向市政协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包括聘请人数、年限),或市政协与有关单位协商选派特约监督员的方式产生。 第六条 市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根据聘请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性质、特点及对人员的要求提出初步人选,特约监督员拟定人选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成员及无党派人士的,应在听取其所在党派、工商联、团体市级组织意见、充分征求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与市委统战部共同商定人选。 第七条 经多方征求意见和与市委统战部商定后,将特约监督员人选报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向有关部门推荐。经聘任单位确认,及时向主席会议通报。 第八条 原则上每一名政协委员只担任一个单位或部门的特约监督员,因工作特殊需要亦不得超过两个单位。选派特约监督员时,应回避在主要领导为直系亲属的单位和部门担任特约监督员。 第四章 特约监督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政协选派特约监督员的工作是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的组织行为,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由委员联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 市政协向各有关单位、部门选派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数量应根据工作需要而定,一般应成立特约监督员小组,并确定一名特约监督员担任组长,负责组织本组特约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并与市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联系。 第十一条 各特约监督员小组每年以书面的形式向市政协汇报工作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市政协要加强对特约监督员的培训及工作指导,帮助协商解决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定期召开监督员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监督员工作经验,使特约监督员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 市政协实行监督员档案化管理,建立监督员工作档案,对监督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评比,每年度通报一次监督员工作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特约监督员考核工作由市政协会同市委统战部共同组织实施。经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可评选为优秀特约监督员和先进特约监督员小组,并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对经考核不称职的特约监督员应及时调整,并由市政协和市委统战部将考核结果及时通报特约监督员所在的党派、工商联、团体市级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中共党组织。 第十五条 市政协要定期邀请聘请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并采取适当方式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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